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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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应急[2021]64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实施日期 2021-09-1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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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0.2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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