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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