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颁布后,各盟市可以此为基础进行补充,编制出更加适宜当地条件的行业用水定额。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云雪峰、吴黎明、李彬、张武忠、翟俊峰、马继铭、张志明、赵宝君、张昕、于海龙、刘军。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或灌溉定额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150
微信扫一扫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