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规范了排放控制要求、达标技术、监测方法、达标判定等技术内容确定的原则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确定标准文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要求的基本技术方法,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地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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