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 31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 (环土壤〔2018)22 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乞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设区市,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主动与行政审批局对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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