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浏览次数:603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发布日期 2017-12-02
实施日期 2018-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2 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江苏省环保税适用税额决定概览
核心内容
1.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
统筹考虑江苏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 施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同步停止征收排污费
3. 税额标准
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计)
南京市8.4元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6元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 (匹配度 0.72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匹配度 0.713)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 (匹配度 0.674)
猜你喜欢
  •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GB15618-2018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964-2018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及修改单 GB3095-2012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28-2017
  •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