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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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陕环办发[2016]15号
发布日期 2016-03-02
实施日期 2016-03-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陕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效率和执行率,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该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了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了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并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使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更加突出,意义更加重大。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衍接,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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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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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
推动建设项目环保监管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强化环境监理在环保监管中的关键作用。
•••
主要要求
1. 建设单位责任
必须委托合规环境监理机构(设计阶段开始)
监理时段覆盖施工至环保设施验收合格
建立监理考核制度,确保人员、设备、内容符合合同
2. 环境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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