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江苏海事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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