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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