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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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20-12-23
实施日期 2020-12-2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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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pdf 【0.2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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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规定概览(2020修正)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原告资格省级/市地级政府及指定部门(或国务院委托部门)可在磋商失败后起诉,适用于: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污染破坏
其他严重生态损害事件
排除情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及海洋生态损害案件。
2.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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