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孙彤卉、刘卫红、陈圆圆、鹿海峰、金蕾、姜涛。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活动应遵循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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