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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9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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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9修订)概览
核心目的
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居民健康。
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共同负责。
主要监管措施
1. 设立审批:居民区内设立污染性企业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 禁止行为:
• 开办产生异味、有毒污染物的企业
• 在住宅楼内设立噪声污染企业(如娱乐场所、修理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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