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批准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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