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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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请问,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产生水污染物,但是水污染物通过槽车运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是否可以视为在建设地点不排放污染物?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排放水污染物,是否允许?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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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概览
关键问题
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通过槽车运输水污染物至其他单位处理,是否视为不排放污染物?
2. 在该区域内,建设项目仅排放大气污染物而不排放水污染物,是否允许?
回复要点
水污染物运输处理即使水污染物通过槽车运至其他单位处理,仍存在事故性排放风险,不能视为不排放污染物(依据环函〔2009〕33号文件)。
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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