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

浏览次数:1,121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请问,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产生水污染物,但是水污染物通过槽车运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是否可以视为在建设地点不排放污染物?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排放水污染物,是否允许?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关于HJ/T72-2001的问题回复 (匹配度 0.866)
  • 关于COD测定的问题的回复 (匹配度 0.802)
  • 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匹配度 0.780)
猜你喜欢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610-201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836-2017
  •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2010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