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判别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 (NH3-N)、总磷 (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 (NH3-N)、总磷 (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1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 (NH3-N)、总磷 (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 (NH3-N)、总磷 (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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