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修订。 本规范替代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 135-2012)。 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9章和10个附录,与原规范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删除了河涌整治相关内容,对河涌改道工程重新进行了定义(见3.1、3.9、6.4,2012年版的3.1、3.9和9); ——删除了“明挖埋管”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0); ——删除了“顶管穿越”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3); ——增加了“开挖穿越”的定义(见3.10); ——增加了“竖井”的定义(见3.13); ——修改了“河涌”的定义(见3.14,2012年版的3.14); ——删除了“岸线保护区”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5); ——修改了“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定义(见3.17,2012年版的3.18); ——增加了“水利专项验收”的定义(见3.22); ——增加了“施工组织方案”的定义(见3.23); ——删除了“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岸线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除外)”(见2012年版的5.1.2); ——删除了“竣工验收”相关内容,修改为“水利专项验收”相关内容(见5.5,2012年版的5.5); ——调整了“跨河建设项目”、“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临河、拦河建设项目”、“河涌整治和改道项目”、“护堤地内建设项目”,将其相关内容移入“技术要求”(见6,2012年版的6、7、8、9、10); ——删除了“原则上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顺河道或堤防布置各类管线(管道)或其他建设项目。”(见2012年版的7.1.1); ——修改了梁底标高与设计洪水位超高要求(见6.1.5,2012年版的6.4.2); ——增加了“平交桥桥台与两岸堤防一体合建”梁底最低标高要求(见6.1.11); ——修改了桥面排水的要求(见6.1.14,2012年版的6.7.1); ——增加了“对于跨越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路桥两侧应建设双层防撞栏的要求”(见6.1.15,2012年版的6.7.2); ——增加了“新建跨河桥梁综合阻水比”要求(见6.1.17); ——增加了“取水泵房”布置要求(见6.3.4); ——根据广东省地方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DB44/T 1661-2015)9.4.3条款调整了码头陆域布置要求(见6.3.13-6.3.16,2012年版的8.3.4); ——删除了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目或引水建设项目等之间的距离要求(见2012年版的7.1.2); ——删除了警示标志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4); ——删除了明挖埋管施工的相关规定(见2012年版的7.5.1); ——增加了审批管理要求(见7); ——增加了批后监管要求(见8); ——增加了水利专项验收要求(见9); ——补充了附录A。 ——增加了附录B~附录J。 本规范由广州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海燕、徐林春、熊德迟、何书琴、罗建山、黄东、刘画眉、李海彬、郑国栋、顾立忠、张庭荣、林美兰、郑泳、蔡素芳、张政、李虎成、岑栋浩、彭金波、张威、黄武平、陈文静 本规范的历次版本为:DBJ440100/T 135-2012,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规范明确了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湖泊(含人工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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