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7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湖南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方法检出限;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条款; ——增加了微波消解的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增加了废物处理和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 年 3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2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采用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和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当取样量为 100 ml 时,检出限为 0.02 µg/L,测定下限为 0.08 µg/L;当取样量为 200 ml 时,检出限为 0.01 µg/L,测定下限为 0.04 µg/L。采用微波消解法,当取样量为 25 ml 时,检出限为 0.06 µg/L,测定下限为 0.24 µ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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