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DB31/768—201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 768—201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1/ 768—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管理要求”三章,补充完善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控制的运行管理要求,并将2013 版的相关内容更改纳入(见第 4 章,2013 版 4.1、4.2、4.3、4.4;见第 5 章,2013 版4.6、4.7;见第6 章,2013版 4.5。); ——增加了烟气颗粒物排放日均值限值、氨 1 h 均值浓度限值,收严了烟气NOx、CO、SO2、HCl、重金属类的部分排放限值要求(见 5.1,2013 版的 4.6.3); ——更改了除焚烧烟气污染物外,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见5.2,2013版的 4.7); ——更改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见第 7 章,2013 版的第5 章); ——更改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动监测装置要求(见 7.1.2、7.2.4,2013 版的5.3、5.4); ——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一章(见第 8 章);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9 章,2013 版的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羌宁、裴冰、何校初、乐俊超、刘红、冯沧、潘妙婷、叶宸、江浩、李善淇、刘涛、杨超、方奕、杨喆麟、沈旸。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 年首次发布为 DB31/ 768—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控制的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文件执行。 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文件执行。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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