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4/67-94《山西省水环境功能的划分》,本标准与DB14/67-94《山西省水环境功能的划分》相比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删除了较大泉源的规定内容,增加了地表河段的范围,在涵盖原河流的基础上扩大了区划范围,将省域内长度大于100公里的主要干、支流进行了区划: ——增加了“水功能、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水环境功能区、过渡区、保留区”的术语(见3.1、3.2、3.3、3.4、3.5、3.6); ——删除了时限标准的术语(见1994版的3.1); ——增加了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与代码(见4); ——删除了防治区排水水质要求(见1994版的6); ——增加了水环境功能保留区、过渡区及执行标准(见6.2)。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水利厅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山西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建民、王志平、宋佳、潘桂花、韩旭、马婕。 本标准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山两省境内地表水环境功能的术语和定义、类别与代码、区划原则、区划及水质要求、区划的调整、水质监测、判定原则、实施与应用、监督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主要河流以及流域内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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