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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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政函[2016]111号
发布日期 2016-07-05
实施日期 2016-07-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16年7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浙政函〔2016〕111号),原则同意《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含各市区、县(市)《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我省成为全国首个省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环境分区差别化管控、实现环境功能布局全覆盖的省份。此次全省11个设区市共编制71个市县《区划》,包括11个市区或主城区、5个市辖区和55个县、市。

  《区划》的出台,明确了各行政区域内不同环境功能分区的范围面积、主导功能和环境目标,以及环境管控措施和项目负面清单等,形成了覆盖全省“一个区划一张图”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制度框架。省政府明确,《区划》是各地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方面的基础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规划,是各类空间管制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地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环境目标,突出管控措施的差异化和管用性,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整合环境空间资源,促进生产布局相对集中,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1封面.pdf 【6.66 M】 下载  |  查看
2-批复.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3-若干意见.pdf 【0.43 M】 下载  |  查看
4-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情况说明.pdf 【0.42 M】 下载  |  查看
5-管控措施分类和工业项目分类.pdf 【0.39 M】 下载  |  查看
6-内页封面.pdf 【1.81 M】 下载  |  查看
7目录.pdf 【1.26 M】 下载  |  查看
8图例.pdf 【0.71 M】 下载  |  查看
10-内页封面(汇总).pdf 【1.82 M】 下载  |  查看
11-浙江省环境功能区汇总.pdf 【13.5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批复概览
核心内容
浙江省政府正式批复《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含各区县划案),将其确立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强制性基础规划。
关键要求
1. 强制约束性
所有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区划要求
实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未达标区域需制定专项改善计划
2. 分区管控措施
自然生态红线区强制性保护
生态功能保障区限制开发活动
农产品安全区优先保障农业生产
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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