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监察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环境监察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开发利用及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8日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标准规定了环境监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环境监察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立卷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开发利用,环境监察常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形成的环境监察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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