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一平、程晓冰、袁弘任、石秋池、穆宏强、刘平、敖良桂、吴国平。
本标准规定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技术要求、基本程序、方法以及成果的合理性分析与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已划定水功能区的地表水域有机污染物的纳污能力计算。尚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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