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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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11-14
实施日期 2022-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指导我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执法处)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pdf 【7.3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pdf 【0.3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概览
文件背景
发布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文件号粤环发〔2021〕7号
生效时间2022年1月1日
有效期5年
核心目的
规范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防范执法风险。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各地级以上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细则。
裁量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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