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2003年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6章4节23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再生水水质标准分类; —再生水水质标准; —标准的实施和管理; —再生水水质监测。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站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党生 周奕梅 石玉波 冀春楼 田 琦 廖伦国 吕平毓 王晓青 纪 强 张太敏 徐中华 黄明忠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任光照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中使用的再生水。 再生水利用不应对生活、生产和生态产生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 再生水利用应符合相应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遵循“分质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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