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SN 0570- 1996 作了如下修订: 1.将原标准名称《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改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国家允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3.本标准将原外照射吸收剂量率限值:即“当地进口口岸正常天然辐射本地值的3倍数值”修改为“当地进口口岸正常天然辐射本地值+0.25 μGy”。 4.本标准在定义中增加了剂量当量和剂量当量率及照射量与吸收剂量的换算关系式。 本标准与SN 0570- 1996 的主要技术变化是将原外照射吸收剂量率限值:即“当地进口口岸正常天然辐射本地值的3倍数值”修改为“当地进口口岸正常天然辐射本地值+0.25 pμGy”。增加了剂量当量和剂量当量率及照射量与吸收剂量的换算关系式。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新疆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新章、杨忠、阿玛太、张震坤、蒋海宁、沈泽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0570-1996。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的废物原料的放射性污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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