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船舶工业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相关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GB1455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B、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蓓、邵一平、刘扬、艾丽丽、余江、陈昊
本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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