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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