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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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京环发[2009]288号
发布日期 2009-10-16
实施日期 2009-10-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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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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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目的
规范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适用范围
适用于获得CNAS或CMA认证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指非环保部门直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关键流程
1. 能力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申请表、资质证明、人员证书、设备清单、质量体系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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