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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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函[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01-20
实施日期 2020-01-2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0.9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概览
核心内容
1. 评价定义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级(A•E级),向社会公开并应用于监管。
2. 评价范围
强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双随机”监管对象、环境服务机构等。
鼓励自愿参与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 评分标准
总分1000分,分三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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