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钢铁大省,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钢铁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可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对推动山东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推进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有关要求,为有序开展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开展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张高生、李峻、王勃、郑显鹏、徐祥功、孙希宁、谢朋、马召坤、宋志顺、张燕平、雷艳梅、桑博、王秀秀、李小彩。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钢铁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含炼焦、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110炼铁”“3120炼钢”“3130钢压延加工”)。 独立焦化、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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