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冀环环评〔2024〕197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加强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我局制定了《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保定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机构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如主要建设内容在一县(市、区),涉及其他县(市、区)建设内容、环境敏感点较少的,可由主导县(市、区)审批部门提出,经市局及相关县(市、区)同意后,由主导县审批部门审批,相关县(市、区)参与审批。 三、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享有市、县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各审批部门已依法受理的环评文件审批事项仍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办理。《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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