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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