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确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监测以及辐射设施退役、废物处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项目、监测布点、采样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规定了监测报告的编写格式与内容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组织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规定了辐射(仅限于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和管理、监测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以及辐射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主要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辐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监测以及辐射事故监测。其它辐射环境监测单位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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