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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