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用地安全,保护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 号)等文件要求,提出适合于本市场地土壤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风险筛选值,进一步完善本市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标准系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用于居住类敏感用地和工业类非敏感用地类型下的土壤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再利用时土壤是否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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