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科学评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及时掌握其变化趋势,遏制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等级的划分标准、等级调整的规定和等级划分时应提交的文件记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等级的划分标准、等级调整的规定和等级划分时应提交的文件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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