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按照国标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綦巍、于振学、冯东向、王亮、王炜航、宁智、陈枫、付文潇、张延军、于子望、梅振宙等。
规程中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治理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评估、治理、验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提供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等各类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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