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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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穗环[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1-08
实施日期 2020-01-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广州市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局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局执法支队、各区分局对照《指导意见》认真梳理排查本辖区的产废单位,指导督促产废单位及时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备案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附件:1.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2.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pdf 【0.8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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