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和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商迎庆、赵锋、汪莹、刘之强、赵健、张继勉、陈永生、彭超、程海升、高建政、贾增恒、马行空、郑万斌、李小娟。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建立相关制度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要求、具体内容和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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