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日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司 杨丹钰 (010)6655661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传真:(010)66556654 邮箱:li.mingxia@mee.gov.cn 附件:1.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6月28日
暂无相关说明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