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监测分析已从早期的人工采样实验室手工分析,走向自动采样在线自动连续分析。环境监测数据必须具备五个性,即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而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所涉及的数据信息量大、来源复杂,对于如何开展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就显得尤 为重要。为了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为环境管理部门顺利开展污染源监督管理、排污收费和环境综合整治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22 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有效性判别。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排水中 pH 值、温度、流量、总有机碳(TOC)、化学需氧量(CODcr )和氨氮(NH3-N)等的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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