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 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 改动并按G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BC1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修订了内、外墙涂料VOC含量限值; ——对甲醛测定过程中的取样量及样品处理过程进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测试改为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卤代烃测试改用ECD检测器,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重金属铅、镉、汞、铬测定采用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 582—2001)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 法》(I SO1 1890-2∶20 0 0)中VOC含量检测方法。 其不同之处在于: ——修改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VOC测定时,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为2 50℃沸点的标记物; ——VOC测定时,增加了对组成水性涂料VOC组分的双色谱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H和 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 邦涂料 (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 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 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12—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 BZ4—1994、HJ BZ4—1999、HBC1 2—2002。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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