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生态环境职能机构,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制定了《宿迁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经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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