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基本要求,包括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容器、外包装(辐射屏蔽)容器和集装容器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1991)的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普遍关注的废物包表面剂量率要求作了修改; ——“引用文件”与“术语”和“定义”作了少量增删调整; ——改写了“废物包内盛物基本要求和“包装容器设计制造基本要求”; ——“应急计划和准备”与“质量保证”二章增加了规定条款; ——增加了“试验和检验”一章; ——增加了适应废物最小化及废物包安全的条款。 本标准与199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2711-1991废止。 本标准由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基本要求,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贮存、处置及运输操作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单位在运行和退役中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经整备后的废物包。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尾矿渣和废放射源经整备后的废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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