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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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
发布日期 2016-08-16
实施日期 2016-08-16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在行政执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16〕25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和第三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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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是一份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编号为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发布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该文件是对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在行政执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背景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了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应用的问题,并向环境保护部寻求指导。
2. 法律依据
文件引用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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