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在行政执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16〕25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和第三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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