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T 8970—88)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标准的名称改为《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增加了警告的内容; ——明确了标准的检出限和测定范围; ——增加了标准溶液标定时平行滴定的次数; ——增加了现场空白试验; ——完善了硫代硫酸钠溶液浓度和空气中二氧化硫测定结果的计算公式;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规定了对多孔玻板吸收管质量的要求;强调了温度对采样效率的影响;放宽了对校准曲线斜率的要求等; ——增加了废物处理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8 年 3 月 26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 8970—88)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当使用 5 ml 吸收液,采样体积为 30 L 时,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检出限为 0.005 mg/m 3 ,测定下限为 0.020 mg/m 3 ,测定上限为 0.18 mg/m 3 。 当使用 50 ml 吸收液,采样体积为 288 L 时,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检出限为 0.005 mg/m 3 ,测定下限为 0.020 mg/m 3 ,测定上限为 0.19 mg/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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