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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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沈环发〔2020〕51号
发布日期 2020-07-25
实施日期 2020-07-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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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政策解读.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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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沈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规定》政策概览
制定目的
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应用,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关键内容
1. 监控设施范围
包括在线监测仪、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音视频监控设备等。
2. 排污单位责任
按技术规范校准维护设施,保存原始记录。
安装超5年的设施需每月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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