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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