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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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3-15
实施日期 2018-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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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法通过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或环保部公告方法计算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关键计算方法
1. 水污染物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
有用水计量污水量 = 用水量 × 0.7(排放系数)。
无计量直接按《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污染当量数(如餐饮业按营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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