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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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环办便函〔2021〕450号
发布日期 2021-10-1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1、2),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填入征求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并邮寄或传真至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17:00。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 张震
电话:(010)65645234
传真:(010)65645232
邮箱:hjtj@cnemc.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1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0.38 M】 下载  |  查看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3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概览
核心目标
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监督,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
•••
关键分类
1. 重点排污单位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且达到特定排放量标准或占比的企业。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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