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 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4所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燕、程怀志、周春宏、张晓燕、时志强、黄剑。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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