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8〕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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