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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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舟政发[2019]28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实施日期 2020-07-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舟山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8〕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舟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pdf 【0.41 M】 下载  |  查看
舟政发〔2019〕28号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舟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图
主要内容:
1. 包含定海区、新城区域和普陀区三个分区的禁行范围图
2. 每张图均标记为"舟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3. 通过图片链接形式展示各区域的具体范围
特点:
采用分区展示方式(定海区、新城、普陀区)
定海区包含两张详细范围图
所有附件均为jpg格式的在线图片
用途:明确标示舟山市各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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